(2016)浙011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沈福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沈福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36号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村双江路口。法定代表人:潘思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沈福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影响被告沈福根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预收43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