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志金与刘福成、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金,刘福成,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金,男,汉族,农民,1965年1月3日出生。现住化德县朝阳镇欣荣村。委托代理人赵XX,内蒙古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福成,男,汉族,农民,1966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化德县朝阳镇欣荣村。被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化德县二胜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化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成、陈XX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福成、陈XX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福成、陈XX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