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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美灵与韩忠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灵,韩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美灵,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前台县。被执行人韩忠富,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美灵与韩忠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美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