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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11组。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水台子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