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11组。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水台子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