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泉省级粮食储备库诉闫广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泉省级粮食储备库,闫广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92号原告:安徽颍泉省级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组织机构代码66424336-3。法定代表人:袁东江,该储备库主任。被告:闫广信,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安徽颍泉省级粮食储备库诉被告闫广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