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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字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素云、齐大玉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云,齐大玉,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字336号原告王素云,无业。原告齐大玉,农民。原告彭某。法定监护人王素云(系彭某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涛,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素云、齐大玉、彭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王素云、齐大玉、彭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