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胡红娟与孔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娟,孔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85号原告:胡红娟,无业。被告:孔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娟诉被告孔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胡红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红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娟撤回对被告孔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胡红娟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