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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奉化市恒利家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奉化市恒利家纺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郑婷婷。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恒利家纺厂,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楼隘村。代表人:吕芝英,该厂厂长。原告郑婷婷为与被告奉化市恒利家纺厂(以下简称恒利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利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婷婷起诉称:原告是被告厂里的工人,被告拖欠原告7个月工资款13984元,经多次催讨都不曾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6月至12月份工资款13984元。原告郑婷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工资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984元的事实。被告恒利厂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郑婷婷提供的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恒利厂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郑婷婷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恒利厂欠原告郑婷婷工资款1398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恒利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奉化市恒利家纺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婷婷支付工资款13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贞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人民陪审员林锡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波    娜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