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