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