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沈亚香与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香,佟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499号原告沈亚香,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佟金龙,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亚香诉被告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00元,减半收取1,295.00元,由原告沈亚香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