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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717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做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