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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忠勇与被申请人杨理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忠勇,杨理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11号申请人欧忠勇,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青山村*组。身份证号:4325241994********。被申请人杨理新,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大皂村*组。身份证号:4325241989********。系湘K330**小车司机。申请人欧忠勇与被申请人杨理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湘1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杨理新驾驶的湘K330**号小车。现被申请人杨理新以避免损失扩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湘K330**小车的扣押,并提供了10000元保证金。经审查,在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理新驾驶的湘K330**小车后,鉴于被申请人杨理新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入了全额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过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湘K330**小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艳芝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