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与柳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柳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业主:赵青云。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6783870-6被告:柳裕,男,成年,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诉柳裕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情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迅风审判员 :宋良中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