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37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