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蒋海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海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114号罪犯蒋海民,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毕业,住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湖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海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海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尚有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7.4元,累计消费人民币6542.8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019.71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海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财产刑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八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海民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