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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林汉全与林晓辉、刘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全,林晓辉,刘美丽,陈春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67号原告林汉全。被告林晓辉。被告刘美丽。被告陈春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全与被告林晓辉、刘美丽、陈春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汉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林汉全负担。审判员 李 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