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林汉全与林晓辉、刘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全,林晓辉,刘美丽,陈春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67号原告林汉全。被告林晓辉。被告刘美丽。被告陈春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全与被告林晓辉、刘美丽、陈春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汉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林汉全负担。审判员 李 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