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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鲁顺与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陈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957号原告鲁顺。委托代理人阳刘(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长根(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娥。本院受理原告鲁顺与被告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金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11栋1单元101室,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金娥户籍地武汉市解放大道2643号为中交二航局一公司办公地址,被告陈金娥现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11栋1单元101室,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出具对其居住情况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金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万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