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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仲济强、姚秀兰、刘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仲济强,姚秀兰,刘照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93号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周广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承文,男,汉族,原告单位职员。被告:仲济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姚秀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照亮,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仲济强、姚秀兰、刘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诉前保全费575.00元,由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