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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志有与被申请人崔巍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有,崔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14号申请人张志有,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抚远县。被申请人崔巍,,女,1958年06月07日生,汉族,住抚远县。申请人张志有与被申请人崔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巍名下位于抚远县浓江乡双胜村(抚浓江国用2009331号)113.08公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崔巍名下位于抚远县浓江乡双胜村(抚浓江国用2009331号)113.08公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世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