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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关敏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敏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6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永东。委托代理人:冯勇富,男,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关敏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一个月进行庭外和解。2016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9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