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开元与被告雷钊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元,雷钊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57号原告魏开元,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雷钊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魏开元与被告雷钊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开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魏开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开元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