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第45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暂时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