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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902民初2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告曲某某,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世军二〇一六���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圆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