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兆祥与袁桂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741号原告张兆祥。委托代理人刘均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桂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负责人程基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祥与被告袁桂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宫会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