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梁金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金忠,罗少俭,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30号申请人梁金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罗少俭,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9日,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21977-8,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村5组,法定代表人罗少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金忠与被申请人罗少俭、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梁金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称,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分三次向被申请人罗少俭出借款项合计750万元。借款后,被申请人罗少俭仅偿还250万元的本金和部分利息,至今尚欠500万元本金及拖欠的利息。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和抵押担保。现申请人即将就该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和为保障判决的执行,故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大渡口工业园的办公用房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忠县XXXX园的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号:311房地证2014字第1XXXX号)。申请人梁金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久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