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4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东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东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孙凤丽,蔡东明,权洪,袁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433-5号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东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金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丽,经理。被执行人孙凤丽,居民。被执行人蔡东明,居民。被执行人权洪,居民,系被执行人蔡东明之妻。被执行人袁建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