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茗与广州市家有乐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执43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茗,广州市家有乐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3号申请执行人杨茗,1992年9月5日,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家有乐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梁茵茵。申请执行人杨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有乐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9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工资30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556.88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48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