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王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841号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碳市街3号华威正门一层南边A12号。法定代表人:张豪,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玮,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智斌,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西安丰沃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