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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美英与欧阳新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欧阳新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27号原告李美英,农民。被告欧阳新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英与被告欧阳新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