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志胜与左自林、左自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胜,左自林,左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熊志胜。被执行人左自林。被执行人左自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02执他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熊志胜与被执行人左自林、左自柱合同纠纷(本院(2014)鄂黄石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交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芦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