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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志胜与左自林、左自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胜,左自林,左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熊志胜。被执行人左自林。被执行人左自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02执他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熊志胜与被执行人左自林、左自柱合同纠纷(本院(2014)鄂黄石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交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芦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