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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燕飞与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飞,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燕飞。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茅串松。申请执行人王燕飞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劳仲案字第3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燕飞12439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封了苏州市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5)启劳仲案字第3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