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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任守龙与王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龙,王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5号原告任守龙,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守龙与被告王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