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任守龙与王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龙,王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5号原告任守龙,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守龙与被告王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