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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勇与李喜成、徐志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李喜成,徐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305-2号申请执行人马勇。被执行人李喜成。被执行人徐志香。本院在执行马勇与李喜成、徐志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喜成、徐志香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喜成、徐志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