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新仁诉马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仁,马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何新仁,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庄浪县。被执行人:马岚,女,回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何新仁与被执行人马岚追偿权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马岚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何新仁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60元,未执行标的为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2160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何新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何新仁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3月18日地点: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执行法庭合议庭参加人员:黄映华、曹斌、李增泉记录:杨慧合议内容:何新仁与马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否同意终结执行黄映华:我们就何新仁与马岚追偿权纠纷一案,拟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事宜进行合议,下面先由承办人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汇报。黄映华:我们就何新仁与马岚追偿权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2160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何新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何新仁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你们的意见呢?曹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我同意上述意见。李增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黄映华:现合议庭成员无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决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