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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589号申请人:吴锋。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1-3楼、5-6楼。代表人:曹原,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啸剑,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3月9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吴锋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155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该款项由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吴锋,开户名:吴锋,开户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仓前支行,开户账号:6228580199065524372)。二、要求申请人吴锋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