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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275号原告姚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姚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姚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