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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9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9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5)十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丁某某的银行存款81,975.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娟,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5)十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文涛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