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17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