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张文化、田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张文化,田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李珍珍,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化。被告田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被告张文化、田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46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