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君芬、周泉飞等与林米华船舶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林米华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君芬。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泉飞。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云方。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阿雄。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志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米华。上诉人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为与被上诉人林米华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上诉人谢君芬、周泉飞、林云方、黄阿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童 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