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陆宇波与郁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宇波,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宇波,女,197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晓芬,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林,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上诉人陆宇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