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兵与杨德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杨德军,李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511号原告王兵,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杨德军,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李玉英,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杨德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德军、李玉英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德军、李玉英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