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93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德刚(特别授权),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荣涛,公司总经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恒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文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亿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小丽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屈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雨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恒公司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紫东国际L型商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承建的紫东国际项目工程的L型商铺的所有室内装饰装修。2014年9月14日,经原告申请由双方对该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4年10月14日双方又对此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款总计665726元。之后,被告仅分三次付给原告400000元,尚余265726元经原告催付却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人民币26572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5%从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双方的法人身份及主体资格;2、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紫东国际L型商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且依法成立;3、2014年9月14日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拟证实原告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4、2014年9月14日的L型商铺内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拟证实原告在完成装修工程施工后申请双方验收;5、2014年10月14日的紫东国际工程施工结算单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双方对工程结算为665726元,被告已付原告400000元,下欠265726元未付。被告雨田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核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5号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原告亿恒公司与被告雨田公司签订了一份《紫东国际L型商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将L型商铺(6#栋)外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委托原告施工。该合第三条约定:原告2014年6月30日开工,2014年8月15日竣工。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保证该工程达到同行业合格工程,保修金为1%。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在工程结算时要提供50万元的材料发票;该工程实施全额垫资施工,待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10万元,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结清总价再付20万元,被告保证在2014年春节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85%,余款15%在三个月内扣除保修金1%外全额付清,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如不能按上述付款,余款按贰分伍计息。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甲方(雨田公司)和乙方(亿恒公司)的违约责任:“一、乙方因出现下列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赔偿甲方3万元:①乙方施工质量低劣,不能服从业主管理强行施工,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在期限内改正和弥补损失的;②、乙方私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的;③、乙方无故拖延工期7天以上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甲方将乙方完成的工程按合同结算付款,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①、甲方无故决定项目停建;②、甲方擅自将合同范围的工程再次发包给其他方。”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2014年9月14日,经原告申请,被告组织有关人员对原告承包的该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工程各施工项目验收均合格。2014年10月14日,元、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款总计665726元,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黄可乐签字“核结算总额665726元,请财务扣预付款及保修金。”此后,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400000元,下欠工程款26572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无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亿恒公司与被告雨田公司依法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该工程经过了验收合格并已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下欠工程款265726元,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内支付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给付原告工程款665726元的85%,即565867元,被告实际给付400000元,有165867元工程款未按约定给付;被告下欠工程款665726元的15%,即99859元,依约扣除保修金665726元的1%,即6657.3元,下余工程款93201.7元,应当在2015年5月18日前给付;被告所扣原告的工程保修金6657.3元,也应当在2016年2月18日前给付。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按利息损失计算,但双方未明确是按年利率还是月利率计算,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本院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雨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下欠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65726元;二、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因拖欠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65867元产生的损失,该损失按借款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9日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10日;三、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因拖欠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93201.7元产生的损失,该损失按借款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9日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10日;四、驳回原告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艺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被告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