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董立春、吴接林、胡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董立春,吴接林,胡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行长。被告:董立春。被告:吴接林。被告:胡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被告董立春、吴接林、胡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