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滨州市房管局暂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滨州市证券交易中心无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其家人亦无财产和能力替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