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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吴志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吴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吴志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德市乾潭镇志斌胶合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建德市乾潭镇下梓村村民吴志斌为该企业投资人。2013年4月,建德市乾潭镇下梓村村民吴志斌以开办建德市乾潭镇志斌胶合板厂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前陵村占用1560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用于工业建设,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784平方米、建筑面积784平方米。其中所占土地925平方米为园地,位于圈外园地范围内,83平方米为林地,位于圈外林地范围内,552平方米为裸地,位于自然保留地范围内,均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吴志斌退还非法占用的1560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84平方米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以外的156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9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22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人民币39000元。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1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志斌退还非法占用的156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84平方米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