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丙、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丙,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甲,男,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惠霞,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罗某某、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丙、罗某某、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丙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鉴定结论书未对实物勘察,价格鉴定标的直接按被侵权单位出具的单价认定侵权金额,且不应将半成品的价值计算入非法经营数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灏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