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朱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花,朱学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444号原告:杨金花,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宗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翠,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花诉被告朱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学翠存款10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朱学翠银行存款10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肖凤莲位于安庆市高花亭西2幢3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