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郭晓俐与胡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俐,胡长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782号原告郭晓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长奎,男,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俐诉被告胡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郭晓俐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