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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郭晓俐与胡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俐,胡长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782号原告郭晓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长奎,男,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俐诉被告胡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郭晓俐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