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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魏自强与被告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自强,石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404号原告魏自强,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源,男,汉族,现年23岁。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魏自强诉被告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魏自强自愿于同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90元,由原告魏自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文 搜索“”